互联网保险监管迎新规 明确第三方平台只可宣传营销不参与销售
近日,银保监会向业内保险机构下发最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定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含义及适用范围、经营条件,同时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办法》七章共106条,从宏观到微观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方面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办法》扩大了保险公司线上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等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同时,对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明确“持证上岗”,从源头禁止从业人员“飞单”行为。
最受关注的还是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定位,强调其只可宣传营销不可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链接需跳转,客户信息不得截留。细分为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分属不同的规定。
其中,被监管盯得最紧的是营销宣传类。保险中介机构和提供营销宣传、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的机构要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其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保险销售、保险咨询、保费试算、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行为一律被禁止。
营销宣传类机构经过持牌机构授权,可发挥场景、流量和用户教育的优势,通过对产品的展示说明、合理比较和跳链,为持牌机构引流来获取收入。这就使保险机构在选择第三方网络平台需更加慎重。
深圳商报 2019-12-18 11:55:09